近期,济宁的驾驶员丁先生车辆与三者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者电动车驾驶员受伤,双方车辆受损。接到报案后,山东平安产险人伤查勘员联系丁先生沟通相关情况,指引丁先生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与对方积极协商后续事宜。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丁先生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山东平安产险向双方客户指引保留、收集理赔资料,伤者出院后由查勘员主持调解,双方提交材料、协商理赔方案后顺利理赔。
记者从山东平安产险查勘员处了解到,应对此类问题,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章第二十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可见事故发生后,结合双方责任比例,应对与第三者损失进行相应赔付;
车主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与对方积极对接沟通处理方案,有利于事故处理走向;如针对案件有疑问可联系保险公司查勘员,按照查勘员指引整理准备理赔资料,及时提交保险公司;如与三者方发生分歧,可通过有效的调解途径沟通,如交警部门、诉讼等。
在此为山东平安产险高效、专业的理赔服务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