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公布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目录范围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为增强合规意识、规范运输行为,防范运输环节食品安全风险,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制形成《山东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食品安全合规指引》,现予公布。
山东省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食品安全合规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为引导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主体学习、掌握、遵守相关法律规章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进一步规范运输经营活动,防范运输环节食品安全风险,推动省内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公布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的公告》《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2024)、《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GB46518-2025)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二)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活动的,适用本指引。指引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为准。本指引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和监管职责划分依据。若指引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依据最新有效内容执行。
(三)相关概念
1.散装运输,指食品以无包装的形式、批量直接装载在运输容器中进行运输的方式。
2.运输容器,指液态食品批量散装运输时,与液态食品直接接触的专用货物运输罐式容器。
3.重点液态食品,指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内的食品。
4.发货方,指交付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5.收货方,指对道路散装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卸载入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6.承运方,指接受发货方、收货方委托,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者。
7.自有运输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8.运输联单,是指对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品种交付、装卸、运输等过程实施的统一记录。
二、发货方合规要求
(一)发货方应建立并执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出库交付查验制度,明确承运主体和运输容器等发货查验要求;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3.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内容、培训频次、考核要求等。
(二)发货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有明确责任和权限报告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发货方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应做好培训考核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培训日期、培训类型、接受培训的人员及考核结果信息。
(三)发货方委托承运方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审核承运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承运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发货方应与承运方订立委托运输合同,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出库交付查验等义务。
发货方发现承运方使用未取得运输容器证明的运输容器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及时向发货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发货方应依法将重点液态食品出库交付查验等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查验人员,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记录(含电子记录)、运输容器最近一次清洁记录(一次性容器、无需清洁的情形除外)、装载后是否进行有效铅封等,并在运输联单如实记录,留档备查。运输联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装载之前,发货方应告知承运方所需运输工具或运输容器必要的卫生要求;发货方和承运方应同时在现场对运输容器是否符合卫生要求进行检查,容器内外部应清洁、无异物异味,经双方在运输联单确认签字后方可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环境应整洁,不应在有粉尘、有毒有害气体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场所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完成后,发货方和承运方应共同对容器装卸口、清洗口、取样口使用铅封或电子铅封进行施封。发货方应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据实填写并向承运方交付运输联单。
(五)发货方应对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留样封存。当存在无法留样的情形时,发货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可追溯。
三、承运方合规要求
(一)承运方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当依法取得准运证。
准运证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等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二)承运方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容器,并符合以下要求:
1.专用运输容器应与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特性相适应;
2.与重点液态食品直接接触的运输容器及附属的管道、管件、阀门、密封部件、测量仪表以及各类传感器等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抗腐蚀、易清洁,应符合GB4806.1、GB9685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3.运输容器内部应保持清洁,根据食品特性必要时消毒;
4.应符合重点液态食品所需要的运输温度要求,防止重点液态食品在运输过程中腐败变质;
5.运输容器外显著位置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专用”标识,标识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的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确保清晰可见且不应被覆盖、粘贴或涂改,标识字高不小于200mm;
6.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具有逐一配发的运输容器证明。
(三)承运方应建立并执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运输过程控制制度,明确运输容器管理,装卸作业、运输过程食品安全保障,以及应急情形及处置措施等要求;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3.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内容、培训频次、考核要求等;
4.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明确对运输容器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的频次、需要清洁的情形,以及对运输容器进行维护、检查的频次;
5.文件记录制度,明确对运输容器档案、运输容器日常管理记录以及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信息的记录内容、保存期限等要求。
(四)承运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保证其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有明确责任和权限报告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承运方应定期对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应做好培训考核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培训日期、培训类型、接受培训的人员及考核结果信息。
(五)承运方应加强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过程控制,保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
1.在运输工具安装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或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装置,并保持实时在线,承运方应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偏离目的地等行为;
2.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持运输容器的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在同一运输空间混装混运;
3.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符合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
4.据实填写、携带运输联单(含电子联单),与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同时到达目的地,并提供给收货方;
5.投入使用的运输容器持续符合材质、标识要求等条件,不应装载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
6.不得覆盖、涂改运输容器编号和标识,随车携带与运输容器一致的运输容器证明,配合发货方、收货方开展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等。
(六)承运方应建立运输容器档案,内容包括名称、规格、编号、容积(体积)、制造商(供货者)及联系方式、容器生产日期等。
承运方应建立运输容器日常管理记录,如实记录行驶轨迹(至少包含起讫点和经停点及对应时间)、清洁、维护等信息。
(七)承运方应根据运输食品的特性,制定操作规程,确定运输容器清洁方式与频次,对运输容器卫生状况定期进行检查并保持干净卫生,防范交叉污染。清洁方式应符合《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GB46518-2025)要求。
运输容器清洁后未及时使用的,装载时应再次清洁。
容器清洁后,承运方应如实保留清洁记录。清洁记录应载明清洁时间、清洁地点及清洁方式并附相关清洁证明。
(八)承运方应根据运输容器与运输食品的特性,确定对运输容器的维护、检查频次,维护并检查运输容器内外涂层是否完整,以及阀门、管件连接、传感器等部件功能是否正常,计量是否准确。
(九)运输联单及相关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四、收货方合规要求
(一)收货方应建立并执行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卸载入库查验制度,明确承运主体、运输容器和运输食品等收货查验要求;
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
3.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明确食品安全和操作规范的培训内容、培训频次、考核要求等。
(二)收货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其熟悉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有明确责任和权限报告运输过程中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
收货方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安全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应做好培训考核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培训日期、培训类型、接受培训的人员及考核结果信息。
(三)收货方委托承运方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核验运输容器是否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审核承运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承运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品;收货方应与承运方订立委托运输合同,并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卸载入库查验等义务。
收货方发现承运方使用未取得运输容器证明的运输容器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及时向收货方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收货方应依法将重点液态食品卸载入库查验等列入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查验人员,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运输容器以及重点液态食品品种数量与承运方提供的运输联单记录信息是否一致、运输容器最近一次清洁记录(一次性容器、无需清洁的情形除外)、运输容器铅封完整性等,并在运输联单如实记录,留档备查。运输联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
收货方应对运输容器的铅封进行检查,确认密封完好,并核验铅封号等标识信息无误后,方能启封卸载。
收货方应保持卸载环境和卸载工具清洁卫生,确保卸载操作人员卫生健康,防止卸载时对食品造成污染。
收货方应在符合温度等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冷链运输的重点液态食品卸载操作。应查验运输全程温度记录。
(五)收货方应对卸载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留样封存。当存在无法留样的情形时,收货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食品安全可追溯。
五、自有运输食品生产经营者合规要求
自有运输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需要取得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但运输容器、运输过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要求。应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对应参照承运方、发货方、收货方的合规要求开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经营活动。
六、其他合规要求
开展食用植物油道路散装运输的相关主体还应参照《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GB44917-2024),落实运输容器及清洁、维护和管理,运输作业及记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