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豹新闻网记者 李雨馨
日前刚刚完成A 股退市流程的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ST岩石,证券代码:600696),近日对外发布重大诉讼终审进展公告。公司及旗下两家子公司与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双方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生效判决,这起持续近两年的商标权属争议正式走完全部司法程序。
据悉,本案原告为商标权利方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方共三家企业,其中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件核心被告,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均为该公司直接控股的下属子公司,三家企业共同作为涉案方,就商标侵权事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公司此前披露的公告信息,2024年4月12日,岩石股份发布《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16),披露公司及两家子公司收到法院应诉文书,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涉案企业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件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5年3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万元,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送达后,原告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岩石股份及旗下子公司双方均不服判决结果,在法定期限内共同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
近日,岩石股份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5)苏民终50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终审结果正式落地。终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裁定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本判决为终审生效判决。
同时,终审判决书对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分担作出明确划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58.36万元,由贵州贵酒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9.18万元,由贵州高酱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18万元,由上海天青贵酿贸易有限公司单独负担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10月,上海贵酒曾在另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败诉,公司作为被告方,因侵害贵州贵酒集团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判承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18.85万元(另须负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约10万元),并需在官网及上交所网站发布致歉公告以消除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君道酒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今年4月29日晚间,*ST岩石在交出2025年年报同时宣布:公司股票自4月30日开市起停牌。